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商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吕鑫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吕鑫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商初字第1558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号。负责人:刘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波,山东元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鑫。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被告吕鑫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国媛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周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称,被告在原告处申领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卡号为:40×××19。被告使用信用卡并透支原告资金,现已产生信用卡欠款33621.0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清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33621.05元(利息截至2015年9月1日)及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吕鑫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0日,被告吕鑫从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卡号为40×××19。被告领卡后,曾透支消费,截至2015年9月1日,共欠原告透支款本息33621.0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被告身份信息、信用卡使用流水银行账户记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吕鑫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并透支消费,导致欠原告透支款本息33621.05元未还,被告吕鑫应依法将上述款项归还原告。被告吕鑫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透支款本息33621.05元(利息截至2015年9月1日,2015年9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领用��约的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50元,由被告吕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国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