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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执异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清远劲力蓄电池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远劲力蓄电池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异字第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清远劲力蓄电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扶贫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玉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治金,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异议人清远劲力蓄电池实业有限公司因对本院在执行广东发展银行清远分行清新办事处诉清远劲力蓄电池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号:(1996)清新法经初字第33-1号]、清新县银宇经济发展公司诉清远劲力蓄电池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号:(1996)清新法经字第113、114号]及中国工商银行清新县支行诉清远劲力蓄电池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号:(1996)清新法经初字第115号]四案中所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院对(1996)清新法经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已于1997年4月17日执行完毕。另外,本院已于2002年4月3日作出(1996)清新法经初字第113、1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对本院(1996)清新法经字第113、1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同日,本院作出(1996)清新法经执字第11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对本院(1996)清新法经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异议人所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已执行终结,对其执行异议依法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异议人清远劲力蓄电池实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钟桂洪审判员  谢云生审判员  张翠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嘉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