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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海川与元占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川,元占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984号原告张海川,工人。132222196011010616。被告元占兴,农民。本院在原告张海川与被告元占兴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乔书芳审判员  赵 凯陪审员  付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静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