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海川与元占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川,元占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984号原告张海川,工人。132222196011010616。被告元占兴,农民。本院在原告张海川与被告元占兴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乔书芳审判员 赵 凯陪审员 付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静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