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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3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康有信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有信,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3088号原告康有信。委托代理人袁雪琼,系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秀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3号。法定代表人齐全,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家庆,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珍一,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有信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有信撤诉。案件受理费72元,由原告康有信承担。审 判 长  年芳芳审 判 员  佟 铃人民陪审员  杜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