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执异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金坛市茅山台湾银发俱乐部、施月红与金坛市茅山台湾银发俱乐部、金坛市金家园木板材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坛市茅山台湾银发俱乐部,施月红,金坛市金家园木板材有限公司,丹阳市丹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异字第00020号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金坛市茅山台湾银发俱乐部,住所地金坛市茅东林场林南工区。法定代表人荆火福。委托代理人姜雅平,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施月红。委托代理人朱梅英,系申请执行人施月红同事。委托代理人朱有勇,系申请执行人施月红同事。被执行人金坛市金家园木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茅东林场林南工区。法定代表人荆政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春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丹阳市丹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凤凰路93号。法定代表人荆政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月红与被执行人金坛市金家园木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家园公司)、金坛市茅山台湾银发俱乐部(以下简称台湾俱乐部)、丹阳市丹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阳丹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对已经保全了被执行人台湾俱乐部所有的房产经评估裁定拍卖该财产,被执行人台湾俱乐部不服该查封拍卖措施,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申请人诉称,一是法院保全标的为450万元,而根据2011年异议申请人委托评估机构出具公寓楼的估价报告即认定价值为800万元,而主楼考虑建筑和土地成本、装修成本,主楼价值不会低于4000万元,合计价值约4800万元,而两案执行标的合计不足600万元,故查封该房产(产权证号CZ01011**)属于超标的查封行为;二是查封该房产未考虑该房产的用途和性质,该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系用于创办老年大学及养老、疗养,且异议申请人为非企业法人的社团单位,变现该财产存在障碍。请求解除查封并停止拍卖。申请执行人辩称一是查封虽然超标的,但根据保全过程以及后来执行过程中调查的情况显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是被查封扣押,就是无财产可供查封和执行,仅有该房产可供查封和执行,且该财产为不可分物,法院查封正当合法。二是该房产的土地名为教育用地,但土地性质不符合教育用地的有关规定,因为被执行人台湾俱乐部名为非企业法人社团单位,实为私营企业,经营餐饮、旅游。请求驳回被执行人的异议。被执行人金家园公司称该债务由金家园公司所借,同意法院拍卖金家园公司未出售的门面房,不要拍卖台湾俱乐部的房产。被执行人丹阳丹发公司经传唤未到庭,且未发表意见。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月红与被执行人金家园公司、台湾俱乐部、丹阳丹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履行报告财产义务,本院对已经保全了台湾俱乐部所有的房产及其内部装修(产权证号CZ01011**)委托评估,江苏大新房地产地价评估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8日出具苏镇大新房估字【(2014)镇润法鉴委字第213号】第1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结论为1378.07万元,估价报告送达后,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裁定拍卖该财产。另查明本院于2013年2月4日诉前保全了台湾俱乐部所有的三处房产(证号分别为CZ0101132、CZ0101133、CZ0101136),现除CZ0101132号房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办理了查封外,其余两处房产因查封期限届满没有办理续封手续已经自动解除查封。2014年3月7日对金坛市茅山台湾银发俱乐部所有的房屋附属土地进行了查封。异议申请人提交的为抵押贷款用途的评估报告所涉房产(证号为××号)因已经设定了抵押权本院并未予以查封。且申请执行人施月红与被执行人金家园公司、台湾俱乐部、丹阳丹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另有一案正在执行过程中,两案执行立案标的额合计为406.4846万元,执行调查笔录显示被执行人未履行报告财产义务,且金家园公司提供的门面房财产因涉及其他纠纷并无可供执行的条件。以上事实有本院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估价报告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虽然对该财产查封属于超标的,但超标的查封是由查封的特殊性决定的,因为执行要利用查封完成执行流程变成金钱,而变价过程中,折价是不可避免的,变价不属于查封阶段解决的问题,但查封是变价的前提,查封时的评估价与真正变现所得金钱是有相当差距的。被执行人应履行债务总额应包括裁判文书主文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等),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及其他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其他费用。本院评估拍卖的房产因在一个房产证名下,属于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未依法报告财产,且根据本院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金家园公司提供的财产并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从执行的经济性角度出发,在多名被执行人负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有权选择并申请法院执行方便执行的财产。法院根据申请对已经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无不当。至于异议申请人所称该房产因土地用途特殊流转存在障碍的事项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综上异议申请人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申请人金坛市茅山台湾银发俱乐部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审判长 王 翔审判员 单立新审判员 谢春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