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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亓学凤、卢宪龙与张翠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学凤,卢宪龙,张翠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2766号原告:亓学凤。原告:卢宪龙。被告:张翠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住所地:莱城区鲁中东大街**号。本院审理的原告亓学凤、卢宪龙与被告张翠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本院在书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可心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