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执字第6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田龙才与大竹县柏林洗煤厂劳动争议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623-1号申请执行人田龙才,男,生于1966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大竹县柏林洗煤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中民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大竹县柏林洗煤厂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1、从2012年11月起按月支付申请执行人田龙才伤残津贴2014.31元直至其退休时止,2、从2012年11月至2022年10月按月支付申请执行人田龙才部分护理依赖费805.73元,3、支付申请人田龙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796.0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元、执行申请费15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大竹县柏林洗煤厂在中国农业银行大竹清河支行的账户予以解除冻结;二、将被执行人大竹县柏林洗煤厂在中国农业银行大竹清河支行的账户余额161317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九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