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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2266号原告:李某某,男,195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冯某某,女,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喻红,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劲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