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汪有仙与何杰、洪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有仙,何杰,洪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597号原告:汪有仙。被告:何杰。被告:洪晶。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有仙与被告何杰、洪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9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850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翁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