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启路、陈素英、陈艳君与四川巴广渝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886号原告陈启路,男,生于1949年1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陈素英,女,生于1959年5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陈艳君,女,生于1978年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上述三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李昌彬,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巴广渝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天成村5组。法定代表人陈大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星铭、张渊,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北海路。法定代理人王中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俊华,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规划勘探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横街1号。法定代表人唐永健,院长。委托代理人周波、罗晓曦,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启路、陈素英、陈艳君诉被告四川巴广渝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启路、陈素英、陈艳君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启路、陈素英、陈艳君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启路、陈素英、陈艳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启路、陈素英、陈艳君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肖世兰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洪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