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雅与杨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宁市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王雅被执行人:杨卫国王雅与杨卫国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咸宁市通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卫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雅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395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卫国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商品房、车辆、存款、到期债权、股权等均无。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卫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卫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继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