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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大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刘宁与王洪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宁,王洪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大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刘宁,居民。被告:王洪宇,居民。原告刘宁与被告王洪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宁、被告王洪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宁诉称,2014年1月15日,被告因购置楼房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一年后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被告王洪宇辩称,借款属实,但是临时没有钱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被告王洪宇借原告刘宁现金50000元,双方约定一年后付款,并由被告王洪宇出具借款条一份。后原告刘宁多次索款,被告王洪宇一直未付款,原告遂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款条一份等所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宁借款给王洪宇,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刘宁要求被告王洪宇偿还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洪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还原告刘宁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王洪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 英审 判 员  赵西峰人民陪审员  王后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臧慧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