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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952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李金环,茌平县正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9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0月1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甲。婚后夫妻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原告曾于2014年5月份起诉离婚,法院没有判离。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被告返还陪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同意离婚,2、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依法承担抚养费,但是被告要求有探视孩子的权利,3、不同意返还原告的陪嫁,被告已经将原告的陪嫁物品卖给收废品的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相识,并于2009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0月1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6月30日诉至本院起诉离婚,(2014)茌民一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2015年5月1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的陪嫁:海尔柜式空调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被子9床、褥子2床,上述财产均在被告处。再查明,被告从事司机工作,月收入3000元。在本院庭前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就婚生女王某甲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婚生女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700元抚养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的结婚证、(2014)茌民一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张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且被告王某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在本院庭前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就婚生女王某甲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婚生女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700元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要求的探望孩子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的陪嫁物品,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应当予以返还,被告辩称的陪嫁物品,被告已经变卖,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某甲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王某自本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至王某甲18周岁止;三、被告王某有探望孩子王某的权利;四、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陪嫁物品:海尔柜式空调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被子9床、褥子2床。五、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 成审 判 员  单维维人民陪审员  贾以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