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玲民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X诉被告赵XX(1)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玲民初字第00381号原告高X,女。被告赵XX(1),男.委托代理人赵XX(2),男.原告高X诉被告赵XX(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姜宏涛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X、被告赵XX(1)的委托代理人赵XX(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经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赵XX(3),现年5周岁。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常因家庭琐事口角生气,而且双方性格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外债共同偿还,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相处2年后于2009年4月20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6日生一女儿,现年5周岁。婚后我们如平常夫妻一样,过着简单、平淡的家庭生活,偶尔会因家庭琐事小吵小闹,但哪对夫妻不是这样呢?我不认为我和原告已经感情破裂。我是国企里的正式职工,原告属于家庭主妇,在家带孩子,一直没有正式工作。原告做过买卖,但是生意不好做,所以都没挣钱还赔钱。原告提出离婚的起因是因为做生意的经济纠纷。总之,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看在孩子和夫妻多年的情分上不能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4月20日经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赵XX(3),现年5周岁。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常因家庭琐事口角生气,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双方已分居生活。2015年9月7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外债共同偿还,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由原告承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相关证据载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可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子女,现在虽然分居生活,但只要双方增进沟通、互谅互让,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有恢复的可能。因此双方的婚姻关系应予以维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X与被告赵XX(1)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宏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