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民初字第6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贺方等诉被告钟妹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强波,贺方明,臧镇波,钟妹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678-3号原告臧强波,男,汉族,湖南省南县人,住南县。原告贺方明,男,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住华容县。原告臧镇波,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住南县。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臧强波,特别授权。被告钟妹君,女,汉族,沅江人,住沅江市。委托代理人龙先友,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26号。负责人谭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臧强波、贺方明、臧镇波诉被告钟妹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强波、贺方明、臧镇波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蔡建平审 判 员 巢 烨人民陪审员 吴庆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蓝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