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安溪县城厢茶都荣昌茶庄、安溪县城厢茶都辉福茶庄、安溪县城厢茶都天然茶庄、安溪县城关世界峰茶行、王源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王金回,王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保字第38号申请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代表人林剑辉,任行长。被申请人王金回,男,1968年7月30日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申请人王金文,男,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申请人王再生,男,1965年1月6日生,汉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安溪县城厢茶都荣昌茶庄、安溪县城厢茶都辉福茶庄、安溪县城厢茶都天然茶庄、安溪县城关世界峰茶行、王源峰、吴美丹、王金文、王秀丽、王金回、王再生、苏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金回、王金文、王再生所有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王金回购买的位于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组团海峡大道西侧、北湖路南侧5幢××室、16幢××室房屋(合同号分别为20133327、20133284);2.查封被申请人王金文购买的位于晋江市陈埭镇滨江商务区泉商环球广场一期5幢××、××号店铺(预告登记证号分别为晋房预2014字第××号、晋房预2014字第××号);3.查封被申请人王再生购买的位于晋江市陈埭镇滨江商务区泉商环球广场一期5幢××号店铺(预告登记证号为晋房预2013字第××号)。上述房产内的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自行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雅芬审 判 员 陈桂树人民陪审员 黄明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玉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