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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胡洋霖与赵岩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洋霖,赵岩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926号原告:胡洋霖,男,汉族,1993年5月9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告:赵岩磊,男,汉族,1983年3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洋霖诉被告赵岩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因原告未治疗终结,具体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