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执字第8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明杰与李新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执字第837-2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杰,男,195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李新生,男,195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新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李新生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新生的银行存款10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红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