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四终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文与张吉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张吉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四终字第6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尹圆,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吉河,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李文因与被上诉人张吉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5)槐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文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上诉人李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周江代理审判员 宋文华代理审判员 潘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