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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四终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文与张吉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张吉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四终字第6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尹圆,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吉河,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李文因与被上诉人张吉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5)槐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文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上诉人李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周江代理审判员  宋文华代理审判员  潘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