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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陈仲厚与陈仲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仲厚,陈仲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050号原告陈仲厚,男,1943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陈仲良,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原告陈仲厚与被告陈仲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宗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邻里关系,原告位于前院,被告位于后院。现被告不仅多次在原告后房山散水处堆放杂物,而且在原告后房山处堆放大量砖块和沙子,整个将原告后房山散水堵着,造成原告既无法清理后房山散水处的杂物,又无法排水,每逢下雨,原告家房檐滴水无法正常排水。原告也多次请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大辛峰村民委员会调解此案,均未果。原告认为,原、被告系邻里关系,双方应根据便利生活的原则处理好相邻关系,现被告的违法行为严重妨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将堆放在原告后房山处大量砖块和沙子清理干净;2、本案各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昌平区崔村镇大辛峰村前后院邻居,原告居前院,被告居后院。被告在原告后房山处堆放大量砖块和沙子。上述事实有照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将砖块和沙子等杂物堆放在原告的后房山处,给原告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妨碍。现原告要求予以清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仲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堆放于北京市昌平区×号院后房山处的砖块、沙子等杂物清除。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陈仲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朱宗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娈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