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谢亮甫诉巫元忠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302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亮甫,巫元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3021号原告:谢亮甫,男,汉族,1956年12月23日出生,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告:巫元忠,男,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隆昌县人,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亮甫诉被告巫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亮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亮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50元,由原告谢亮甫承担。审判员 李伯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刁世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