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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付仕忠、苏天琼、周永德等74人与张现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923号原告付仕忠、苏天琼、周永德等74人。诉讼代表人陈书林。诉讼代表人陈书太。74名原告委托代理人彭家孝,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现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仕忠、苏天琼、周永德等74人与被告张现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仕忠、苏天琼、周永德等74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仕忠、苏天琼、周永德等74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仕忠、苏天琼、周永德等74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6元,由原告付仕忠、苏天琼、周永德等74负担。审 判 长  杨成胜审 判 员  谌 芳人民陪审员  郭甫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