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裁字第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思雨、孙玉珩、党之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思雨,孙玉珩,党之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138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常新元。被执行人杨思雨,男。被执行人孙玉珩,女。被执行人党之路,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思雨、孙玉珩、党之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公证处(2015)西长证执字第00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扣划被执行人孙玉珩银行存款38000元并冻结该账户。2015年10月26日双方当事人确认该案执行完毕。2015年10月27日,本院在扣除本案执行费7561元后将扣划的被执行人孙玉珩银行存款30439元退回被执行人孙玉珩并解除该账户的冻结,被执行人孙玉珩出具收据。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公证处(2015)西长证执字第007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