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5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孟昭霞与姜文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昭霞,姜文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5481号原告孟昭霞,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姜文义,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夏文川,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昭霞与被告姜文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文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昭霞撤回对被告姜文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撤诉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克艳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