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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一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董新敏与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谢乡娄庄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一初字第450号原告董新敏,女,汉族,1966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新伟,男,汉族,1972年6月11日出生。系原告弟弟。被告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谢乡娄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娄本红,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亚飞,漯河市源汇区马路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董新敏诉被告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谢乡娄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娄庄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4)召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原告董新敏不服提起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漯民终字第493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将该案发回��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新敏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新伟和被告娄庄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亚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新敏诉称:原告2001年结婚后户口迁入娄庄村,2001年-2009年参加土地各项分配,2009年由法院判决给本人土地补偿款,已证明参加各项分配,现如今从2010年-2014年土地补偿款没有支付给原告。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补偿费用、集体收入,2010-2013年每年每人504元,2014年每人17000元,合计19016元。被告娄庄村委会辩称:娄庄村涉及发放的各种款项都是由村委会支付给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对自己的户进行发放,应发的款项已发放完毕,娄庄村委会不欠原告任何款项,也不应由娄庄村委会给原告发放款项。而且土地补偿款的发放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已形成村规民俗,原告不具备该款项的发放资格,与原告类似的情况有很多。这些人均没有起诉,按照村规民俗的约定,认可了不具备发放资格,原告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驳回其起诉。经审理查明:1988年,娄庄村村民娄保军与孟君霞结婚,以娄保军为户主的娄保军、孟君霞和他们的女儿在娄庄村分得了土地。1998年,娄保军与孟君霞离婚。2001年娄保军与原告董新敏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娄庄村未给董新敏分配土地。2010年,董新敏与娄保军离婚。另查明:娄庄村委会土地归各村民小组所有,承包地征地补偿费由各村民小组负责管理发放,娄庄村委会不直接参与管理和分配。本院认为,根据庭审调查查明,娄庄村委会的土地归各村民小组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因征收各村民小组的承包地而取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由各村民小组负责管理发放,娄庄村委会并不直接参与管理和分配。原告董新敏户籍所在为娄庄村委会第六村民小组,因此娄庄村委会第六村民小组才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的直接主体,娄庄村委会第六村民小组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娄庄村委会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故对于原告董新敏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新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春莹审 判 员  兰 晶人民陪审员  王永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邵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