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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华法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朱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华法刑初字第294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2015年6月24日因本案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辩护人缪运周,系五华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5)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金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辩护人缪运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从万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六合彩”赌博网站账号、密码后,替万某某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期间,被告人朱某某提供赌博网站账号、密码给参赌人员曾某某进行“六合彩”网上投注赌博,并从中渔利。朱某某共接受曾某某“六合彩”赌博投注额约120000元人民币,从中获利1000多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来联想电脑一台、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伟萍审 判 员  周秀红代理审判员  刘 东二〇���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拥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