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焦世军、孙亚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1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09号。负责人任德奇,行长。被执行人焦世军。被执行人孙亚莉。被执行人武汉舜丰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街光明路。法定代表人张正林。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焦世军、孙亚莉、武汉舜丰隆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焦世军、孙亚莉偿还借款本金157160.07元,支付2014年7月9日前的利息及罚息1190.47元及2014年7月9日后的利息及罚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方式计算),支付诉讼费用3547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2:对抵押物即被执行人焦世军、孙亚莉名下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光明路东18号天舜·翰林雅居(一期)1栋1单元9层4室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执行人武汉天舜丰隆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房屋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的债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依法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查明,抵押物即被执行人焦世军、孙亚莉名下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光明路东18号天舜·翰林雅居(一期)1栋1单元9层4室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焦世军、孙亚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审 判 员 马 露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