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诉前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玲与李小明、南京泽丰副食品经营部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193号申请人张玲,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李小明,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申请人南京泽丰副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申请人张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李小明驾驶的南京泽丰副食品经营部所有的“苏A×××××”号“飞球”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3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小明驾驶的南京泽丰副食品经营部所有的“苏A×××××”号“飞球”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扣押期间交由怀远县红丰停车场负责人邵勤俭负责看管。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季 诚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