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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5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锋与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锋,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5498号原告刘锋,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罗次伟,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法定代表人刘运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锋与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锋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刘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刘锋承担。原告刘锋预交案件受理费4800元,退原告案件受理费2400元。代理审判员 聂 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覃钰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