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刑执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文新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文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2295号罪犯陈文新,捕前无业,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博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文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2013年8月29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2015年9月28日,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广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12月起至2015年6月止,累计奖励分39.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另查明,该犯没有按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缴纳罚金并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本院认为,罪犯陈文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财产刑履行情况及余刑情况酌情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1月8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银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