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军清与戴叙英、沈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清,戴叙英,沈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491号原告王军清。委托代理人苏宝元,无锡市锡山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叙英。被告沈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清与被告戴叙英、沈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清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军清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军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已由王军清预交),由王军清负担。审 判 员 严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浦小芳书 记 员 高苑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