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孟红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红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690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弈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系原告职员。委托代理人;梁涛,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前进一路72号,系原告职员。被告:孟红军,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身份证号码:×××2813。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孟红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结前,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红军的起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赤戈审 判 员 蔡月梅人民陪审员 陈伟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