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林诉安徽省无为县国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国意、陈孝荣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61-2号原告:李林,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许复敏,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无为县国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汪国玉,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国意,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陈孝荣,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诉被告安徽省无为县国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李国意、被告陈孝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无为县国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李国意、被告陈孝荣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无为县国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李国意、被告陈孝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李林承担。审判员 钟文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