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郅帅与姜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郅帅,姜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00147号申请人郅帅,男,21岁,汉族,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三两乡三两村。被申请人姜坤,男,32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2015年10月13日10时55分许,被申请人姜坤驾驶蒙A****号小客车,沿新城区生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建筑学院北墙下路段时,与同方向范乐驾驶的蒙A***警二轮摩托车载乘申请人郅帅发生追尾碰撞,至申请人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姜坤银行存款1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冻结担保人郅俊枝所有的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蒙A****号小客车的产权手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韩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