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民初字第0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郭峰与西安龙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初字第01648号原告:郭峰。被告:西安龙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长丰园小区1号楼A座0409号。法定代表人:高龙涛,该公司经理。原告郭峰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西安龙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0000元予以保全,原告郭峰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峰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得对本案被告西安龙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停止支付的数额为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孔永涛代理审判员 任红霞人民陪审员 杜锁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