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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开封市祥符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中心与李青珍、王文英、吴清梅、王世义、陶平艳 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祥民初字第655号原告开封市祥符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焦会军。委托代理人王安运,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石璐璐,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青珍,女,1974年生。被告王文英,女,1976年生。被告吴清梅,女,1966年生。被告王世义,男,1968年生。委托代理人王国岭,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陶平艳,女,1957年生。委托代理人王国岭,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开封市祥符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中心诉李青珍、王文英、吴清梅、王世义、陶平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开封市祥符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中心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青珍、王文英、吴清梅、王世义、陶平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封市祥符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李青珍、王文英、吴清梅、王世义、陶平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邓丽英陪审员  孙国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