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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立民与邱春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民,邱春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315号原告:周立民,男。被告:邱春雷,又名邱磊,男。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立民与被告邱春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民撤回对被告邱春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立民承担。审判员  邱毛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孔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