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立民与邱春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民,邱春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315号原告:周立民,男。被告:邱春雷,又名邱磊,男。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立民与被告邱春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民撤回对被告邱春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立民承担。审判员 邱毛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孔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