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荣德诉石宝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德,石宝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2250号原告张荣德,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区。被告石宝泉,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德与被告石宝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宝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石宝泉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德撤回对被告石宝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3元,依法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张荣德负担。审 判 员 许小兰人民陪审员 俞宜崇人民陪审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缪秀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