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小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帅帅与李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小字第110号原告王帅帅,男,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宪忠,安阳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长平,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帅诉被告李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帅帅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帅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帅帅撤回对被告李长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帅帅负担。审 判 员 孙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程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