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918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1975年6月20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星光之约花园6栋天琴座601号,身份证号码360124197506207210。委托代理人何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男,汉族,1975年10月4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进贤县钟陵旱作物原种场49号,身份证号码360124197510043036。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81元,实际应收取受理费33140.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66281元,本院予以退回33140.5元)。审 判 长 杨 盛人民陪审员 孙培道人民陪审员 刁贵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