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行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赵言君诉辽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言君,辽阳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灯行初字第00072号原告赵言君,男,汉族,现住辽阳市白塔区。委托代理人李天新,系辽阳市白塔区文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俐俐,系辽阳市白塔区文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新运大街79-1号。法定代表人程绍振,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钟毓,系辽宁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言君诉被告辽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言君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言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言君负担。审 判 长 程光华代理审判员 高尚萍人民陪审员 周志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麟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