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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6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华贵与张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贵,张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693-1号申请执行人王华贵。被执行人张程。本院在执行王华贵与张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张程未履行(2012)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程2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其它财产。二、限张程在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