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6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华贵与张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贵,张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693-1号申请执行人王华贵。被执行人张程。本院在执行王华贵与张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张程未履行(2012)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程2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其它财产。二、限张程在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