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法执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志德与被执行人申志芹、门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德,申志芹,门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348-1号申请人孙志德,男。被执行人申志芹,女。被执行人门兆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志德与被执行人申志芹、门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执字第34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双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