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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法执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志德与被执行人申志芹、门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德,申志芹,门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348-1号申请人孙志德,男。被执行人申志芹,女。被执行人门兆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志德与被执行人申志芹、门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执字第34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双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