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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民终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宋兴全与四川顺通矿业集团泸县祥平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清连,宋梅,宋中超,四川顺通矿业集团泸县祥平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民终字第5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清连,女,1951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梅,女,197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中超,女,197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宗伙(特别授权),泸县玄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顺通矿业集团泸县祥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石桥镇太平五组,组织机构代码20485404-0。法定代表人唐建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明华(特别授权),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刁维全(一般授权),泸县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宋兴全与上诉人四川顺通矿业集团泸县祥平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省祥平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4)泸泸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宋兴全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宗伙,上诉人四川省祥平煤矿的委托代理人唐明华、刁维全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宋兴全于2015年9月30日死亡,王清连、宋梅、宋中超作为宋兴全的继承人向本院提出参加诉讼申请,并同时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书,王清连、宋梅、宋中超认为宋兴全系因尘肺病三期工伤死亡,故原来的工伤赔付标准变更为因公死亡的赔付标准。经本院审查认为,王清连、宋梅、宋中超作为宋兴全的继承人向本院提出参加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且于2015年10月15日通知王清连、宋梅、宋中超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因在二审审理中,宋兴全的死亡属于新发生的事实,该事实可能将导致原审判决所依据的宋兴全患职业病致三级伤残而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发生重大变化,由于本案一审尚未对宋兴全死亡赔偿部分进行审理,如二审法院按新事实直接审理,有违“二审终审原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5)泸泸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曹天全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张晓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