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徒执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廖四五与王江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执字第01196号申请执行人廖四五,男,汉族,1977年2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庆云,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江,男,汉族,1975年10月31生。申请执行人廖四五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江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2014)徒民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42425元,申请执行费536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徒民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为东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