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执异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吕志亮、王美丽与滨州腾宇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异字第110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吕志亮,滨州腾宇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羁押于山东省任城监狱。申请执行人王美丽,农民。被执行人滨州腾宇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宇公司),住所地滨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吕志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美丽与被执行人腾宇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吕志亮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吕志亮异议称,因异议人的刑事案件与王美丽一案相关联,异议人欲就其刑事案件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有关材料,故异议人不同意滨城区法院拍卖相关财产,亦不签字确认选择专业机构评估。经审查查明,王美丽与腾宇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滨杜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王美丽与腾宇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20XXXX)无效;二、腾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美丽购房款32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7与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借款利率的1.3倍计算);三、驳回王美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13991元,由腾宇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腾宇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美丽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恢复执行,案号为(2015)滨执一字第360号。2015年5月15日本院作出(2015)滨执一字第36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腾宇公司产权证号为201212XXXX、201212XXXX房产(查封期限三年)。产权证号为201212XXXX、201212XXXX房产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腾宇公司,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登记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拍卖等执行措施。本案中,涉案房产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腾宇公司,现已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该涉案房产进行拍卖并无不当。异议人提出的涉案房产与其刑事案件相关联,其不同意拍卖的异议主张,经审查认为,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腾宇公司,该房产与异议人的刑事案件的关联性,异议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异议人的异议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吕志亮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袁晓燕人民陪审员  王文君人民陪审员  尹爱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