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3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巩继凯与滕州市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继凯,滕州市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979号原告:巩继凯,男,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滕州市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商庆峰,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曰成,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茂公,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巩继凯与被告滕州市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巩继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巩继凯撤回对被告滕州市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