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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民管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文菊与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王文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管字第00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康佳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张新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菊,女,195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上诉人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郑民三初字第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四次不同借款关系,应属于四个案件,王文菊故意提高诉讼标的合并起诉,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郑州市二七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王文菊诉讼请求确定本案诉讼标的额4384万元,本案立案时间2014年12月29日,适用2008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符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案标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三初字第9-1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松志代理审判员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燕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