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刑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钱建良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建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初字第0062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建良,农民。被告人钱建良曾因赌博,于2007年4月30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又曾因赌博,于2007年8月16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又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0月19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于同年10月22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2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至23日期间被传唤),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建良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业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建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同年12月22日期间,被告人钱建良分别在苏州市吴江区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村村道、苏州市吴江区某镇“肯德基餐厅”附近等地,采用电话联系等手段,先后12次向盛某、马某、徐某、李某、叶某(均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约4.1克。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钱建良在苏州市吴江区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村村道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马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3克。2.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钱建良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马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5克。3.2014年12月13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钱建良在苏州市吴江区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村盛某家中,采用上述手段,向盛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4.2014年12月16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钱建良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5.2014年12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钱建良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叶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6.2014年12月1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钱建良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盛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7.2014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钱建良在苏州市吴江区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市场”门口附近,采用上述手段,向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8.2014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钱建良在苏州市吴江区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村村道附近,采用上述手段,向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9.2014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钱建良在苏州市吴江区某镇“肯德基餐厅”东面巷子内,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克。10.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钱建良在苏州市吴江区某镇“肯德基餐厅”北面公交站台,采用上述手段,向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11.2014年12月19日早上,被告人钱建良在苏州市吴江区某镇“某某网吧”门口附近,采用上述手段,向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12.2014年12月22日晚上,被告人钱建良至苏州市吴江区某镇“某某宾馆”门口附近,采用上述手段,向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3克,被民警当场查获。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钱建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4.1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钱建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钱建良在苏州市吴江区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村村道附近,采用电话联系等手段,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马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3克。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钱建良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马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钱建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马某的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其向钱建良买过两次冰毒。一次是在2014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其用自己的手机(159××××5062)打电话给钱建良(158××××7219),提出要跟他买200块的冰毒,钱建良说好的,让其到某某镇某某大道那里去拿。当时徐某也在,然后其坐了徐某的银色宝来轿车,到了富乡大道的路边上,钱建良已经在那里等了,其拿出来200块钱给钱建良,钱建良给了其一小袋冰毒,大概是0.3克的样子,然后其和徐某开车走了。另一次是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其仍然是电话联系钱建良向他买300块的冰毒,钱建良让其去拿。当时徐某也在边上,然后徐某开着他的银色宝来轿车一起去了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大道的路边,到了之后钱建良已经在路边等了,其给了钱建良300块钱,钱建良给了其一小塑料袋冰毒,大概是0.5克的冰毒,其就和徐某一起离开了。其辨认出了钱建良,并指认出毒品交易地点。2、证人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其陪同马某一起向一个某某镇的男子买过两次冰毒。第一次是2014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马某让其开车带他去某某镇那边找个人,到了某某镇某某大道那里的时候碰见了那个某某镇的男子,马某给了某某镇男200块钱,某某镇男给了他一小袋冰毒,1克不到的样子,然后其就开车带着马某走了。第二次是2014年9月十几号的一天下午,马某让其开车带他到某某镇那里找某某镇男买冰毒,其就开车带了马某到了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大道那里跟某某镇男碰头,马某给了某某镇男300块钱,某某镇男给了马某一小包冰毒,然后各自走掉了,冰毒大概1克左右。其辨认出了钱建良就是其所称的某某镇男,并指认出毒品交易地点。3、通话记录,证实2014年9月2日、3日、11日、14日、15日,被告人钱建良与马某均有过通话记录。二、2014年12月13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钱建良在苏州市吴江区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村盛某家中,采用电话联系等手段,向盛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2014年12月16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钱建良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向李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2014年12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钱建良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叶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2014年12月1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钱建良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盛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上述事实,被告人钱建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盛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其认识钱建良很多年了。其直接从钱建良手里买冰毒有两次,帮其女朋友叶某向钱建良买冰毒一次。2014年12月初的一天,叶某跟钱建良买过300块的冰毒,当天叶某在其家里,叶某说钱建良欠她500块钱,让其打电话给钱建良买300块钱的冰毒,然后其打电话给钱建良,说叶某要和他买300块的冰毒,让他送到其家里来。过了一个半小时左右,钱建良到其卧室,把一个小塑料袋包的冰毒放在桌子上,大概有0.8克,然后他就走掉了。其就和叶某一起吸冰毒了,这一次钱建良没提要钱,到第二天在其家的时候,其听见钱建良和叶某说昨天买的300块直接从500块里面扣掉了,现在只欠叶某200块了。2014年12月13号或14号的一天下午,其在家给钱建良打电话,说要跟他买200块钱的冰毒,让他送到其家里来,钱建良说好的。然后其让住在其家后面的一个小孩“小李”(男,18岁左右,安徽人)送200块钱给钱建良,别的没跟他讲。过了一个小时左右,钱建良到其家,因为他离其家比较近,每次都是走路到其家的。到其家后钱建良直接到二楼其卧室,拿出一个用小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给其,大概0.6克,其拿到冰毒还问他“刚才的200块有没有收到?”,钱建良说收到了。然后其就把冰毒拿出来开始吸毒了,钱建良也吸了几口就走掉了,当时没其他人在场。等钱建良走之后,叶某又到其家里跟其一起吸毒了。2014年12月16号左右的一天下午三、四点钟,当时钱建良在其家里玩,这时李某打电话给其,问钱建良在哪里,他想跟钱建良买冰毒,其说钱建良正好在其家里。过了十来分钟,李某就到其家里来了,其正好去楼下收衣服、做饭,李某就跟钱建良在其二楼卧室里谈。后来其回到卧室时钱建良已经走了,其看见李某还在的,桌子有一个用小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大概重0.3克,应该是李某刚才跟钱建良买来的,然后其跟李某两个人吸冰毒了。2014年12月18日或者19日的一天晚上,当时叶某和其一起在其家里,其给钱建良打电话,说要买200块的冰毒,让他送到家里来。过了大概半小时,钱建良就到其家二楼其的卧室,拿出一小袋冰毒给其,大概有0.6克,其向钱建良买毒品的钱是从钱建良欠叶某的500元里扣的,当时其用支付宝转给了叶某200元。钱建良坐了两三分钟走了后,其和叶某一起在卧室里吸冰毒。其辨认出钱建良。2、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盛某的家在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村xx组,一幢两层半的楼房,他卧室在上楼梯口二楼左手边的第一个房间。2014年12月16号左右的一天下午三、四点钟,其给盛某打电话,问钱建良在哪里,想跟钱建良买冰毒,盛某说钱建良在他家里玩。过了十几分钟,其开电瓶车到了盛某家里,到他家二楼卧室,当时盛某说要到楼下收衣服、做饭,其在房间里跟钱建良谈买冰毒的事情,其拿出500块钱给钱建良,钱建良给了其一个用小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分量多少其不清楚,当时只有其跟他两人在场的,其把这袋冰毒放在桌子上,然后钱建良坐了一会就走了。等盛某回到卧室,其跟盛某两个人一起吸毒了,大概轮流吸了一个小时,冰毒剩下一少半的样子留在盛某那里,其就先回了。其辨认出钱建良。3、证人叶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初的一天下午,其在盛某家里对盛某讲,钱建良还欠其500元钱,想和他买300元的毒品,让他送过来。然后盛某打电话给钱建良让他送300块的冰毒。过了一会,钱建良到了,拿出了一个用餐巾纸包着的小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多少份量其不清楚,然后钱建良就走掉了,这一次钱建良没要钱,第二天在盛某家里的时候,钱建良和其说昨天买的300块算是从500块里面扣掉的,现在只欠200块了。2014年12月18号左右的一天晚上,当时其跟盛某一起在他家里,盛某想买冰毒来吸,但盛某说身上没有现金,其跟盛某说刚好钱建良还欠其200元,他就不用支付现金了,然后盛某用支付宝转了200元给其,又打电话联系钱建良送毒品过来,过了一会,钱建良到了盛某家二楼的卧室,拿出一个用小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出来,份量其不清楚,钱建良走掉后,其和盛某在卧室一起吸冰毒了。其辨认出钱建良。4、通话记录,证实2014年12月1日至9日,12月11日至22日盛某与钱建良均曾有通话记录。三、2014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钱建良在苏州市吴江区某某镇铜锣社区“某某市场”门口附近,采用电话联系等手段,向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2014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钱建良在苏州市吴江区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村村道附近,采用上述手段,向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2014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钱建良在苏州市吴江区某镇“肯德基餐厅”东面巷子内,采用电话联系等手段,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钱建良在苏州市吴江区某镇“肯德基餐厅”北面公交站台,采用上述手段,向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2014年12月19日早上,被告人钱建良在苏州市吴江区某镇“某某网吧”门口附近,采用上述手段,向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2014年12月22日晚上,被告人钱建良至苏州市吴江区某镇“某某宾馆”门口附近,采用电话联系等手段,向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3克,被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钱建良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向钱建良贩毒的全部事实均没有异议,其中有几笔的详细经过其记不得了。2014年12月初的一天,一个姓徐的某镇本地人让其给他去拿200元的毒品,车钱他给,其同意了,其就打车去了嘉兴,以250元一克的价格向“海某”拿了400元的毒品,后来在某镇肯德基附近,姓徐的给了其300元,其给了他200元的货,其中100元是车费。其从某某镇到嘉兴打车来回需要100元,其再打车到某镇送货需要30元,因此姓徐的应承担的车费是80元,因为没有零钱找他,其多收了20元车费。2014年12月22日下午,姓徐的发其短信问其“东西”有没有,其知道“东西”就是冰毒的意思,其当时身上没有。后来其又跟姓徐的通了电话,说要的话其就去拿,他说好的。然后其就向朋友借了500元,在某某镇叫了辆黑车,去嘉兴找“海某”拿了两袋冰毒,一共500块,一袋大的,一袋小的,大的重1.2克左右,小的0.8克左右。其打算把小的那包给那个某镇人,他应该给其200元,车费一人一半,其没赚什么钱,另外一包是其自己吸食的。之后其又坐车回了某某镇。回来的路上,姓徐的和其打了个电话,问其到哪里了,叫其到某镇肯德基后面的某某宾馆碰面,大概晚上8、9点钟,其走到某某宾馆门口就被民警抓获了。其指认了毒品交易地点。2、证人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钱建良,马某给了其钱建良的电话号码,后来其跟他买过几次冰毒。其一直用186××××0661的号码与他联系的,每次其需要冰毒时就给钱建良(158××××7219)打电话或短信联系。其直接跟他说要多少钱的冰毒,然后钱建良就给其冰毒,其再把钱给他,每次都是他当场给其冰毒的。其与钱建良没有其他交往,只是买冰毒时跟他联系。2014年11月份,其向钱建良买冰毒都是其自己去某某镇找他买的,大概在11月下旬时,其跟他在某某镇买过两次冰毒,两次都是在晚上,一次是在某某镇的钢材市场红绿灯那里,其付给他300块钱,他卖给其1克左右的冰毒;另一次是在某某镇某某村的一条小路上,其给他300块钱,他卖给其1克左右的冰毒。2014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当天下午其打电话给钱建良说要买冰毒,他说晚上送过来,后来到了晚上其在某镇农贸市场那里打牌,先让他送到农贸市场去,但他说送到肯德基那边了。后来其和他在肯德基后面那条巷子里交易了,其给了300块钱,他给其1克左右的冰毒。这是钱建良第一次送冰毒到某镇来。2014年12月13日左右的一天上午9点左右,其买了300元冰毒,1克不到的样子,是钱建良送到某镇肯德基北面的公交站台卖给其的,其本人去拿的。2014年12月19日上午9点多,其给钱建良发了短信问他有没有冰毒,要300元的冰毒,他回答说最近比较贵,东西会少一点。后来他们在某镇国际花园的某某网吧门口交易的,其给了钱建良400元钱,实际买的是300元的冰毒,100元是打的费,他给了其1克左右的冰毒。其是2014年12月21日那天被抓的,2014年12月22日晚上其协助公安机关将钱建良抓到了。其先发短信给钱建良说要买毒品,他回短信问其,是他送过来还是其自己去拿。没多久,钱建良打其电话说他身上没钱,其骗他说其也不在某镇,等下再说。又过了一段时间,钱建良打其电话说他有冰毒了,问其要不要,其说要的,然后他们两个约好在某镇某某宾馆前的巷子处见面。后来民警就将钱建良抓住了。其辨认出了被告人钱建良,并指认出毒品交易地点。3、通话记录,证实2014年11月20日、11月23日、12月6日、12月11日、12月19日、12月22日,钱建良与徐某曾有数次通话记录;4、手机短信照片,证实2014年12月19日上午,徐某给钱建良发短信“能不能帮我拿个到某某网吧这里”;2014年12月22日下午,钱建良与徐某曾有短信联系,内容分别为“能不能帮我拿个东西?”、“阿要。要么你来拿还是我拿过来”。5、发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22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某派出所在办理徐某等人涉嫌吸毒案中,徐某称“钱建良”多次在某镇等地向其贩卖冰毒,经其配合,民警于当日22时许将钱建良(钱建良)抓获,并在其身上查扣到两包疑似冰毒物。6、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称量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当场从钱建良身上搜查出疑似冰毒物两袋、手机一部、吸毒工具玻璃斗等物品,对疑似冰毒物、手机进行了扣押,对吸毒工具予以收缴,并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两袋疑似冰毒进行了分别编号称量。7.物证鉴定书,证实经鉴定,公安机关送检本案查获的两包疑似冰毒物,净重分别为1.8克、0.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对于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初被告人钱建良向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经查,对于毒品的数量,仅有证人徐某证言称被告人钱建良给了他1克左右的冰毒,故公诉机关指控的本笔毒品交易的数量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综上,2014年9月至同年12月22日期间,被告人钱建良分别在苏州市吴江区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村村道、苏州市吴江区某镇“肯德基餐厅”附近等地,采用电话联系等手段,先后12次向马某、盛某、叶某、李某、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约3.1克。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建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3.1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建良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正确,但指控的数量有误,本院予以更正。被告人钱建良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建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黎红人民陪审员 顾家华人民陪审员 邬长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