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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犯抢劫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995号被执行人张×,男,犯抢劫罪。被告人张×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东少刑初字第6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人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张×退赔人民币一千五百三十七元,发还被害人毛×;退赔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史×。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定程序查询被执行人张×的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东少刑初字第644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项及追缴发还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建光代理审判员  李菁华代理审判员  宋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七日书 记 员  王 蕾